開診所跟開店很不一樣,診所要擔心的法規可是比一般店家複雜的多。尤其「醫療法」對醫療廣告嚴格的規定,讓診所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,常常拿捏不準什麼時候算是「廣告」,什麼時候不算廣告?什麼能寫、什麼不能寫?
超複雜的法規條文讓診所經營者摸不著頭腦,很多人為了避免風險乾脆放棄臉書經營,白白錯失與潛在病患接觸的大好機會。究竟診所的臉書貼文該怎麼避免觸法呢?其實只要把握好 4 大原則,就能安心的在臉書貼文,不怕觸法!
第一個原則:不做促銷活動
衛福部的函示明確的規定,診所不能以「意圖促銷」的方式進行宣傳。
什麼是促銷活動?以「划算」作為宣傳的活動都是促銷活動。也就是說,無論是母親節植牙「八折」,或送療程、送消費券等,都有高風險會觸法。不建議辦這類活動以外,至少也不要公開貼出來!正因為醫療產業不像電商可以做促銷,因此,也才特別需要經營長期的內容行銷。
第二個原則:不試圖作假
法規對醫療廣告的規定很繁雜,例如「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」、「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」等,一般人不可能記得起來。但其實有很多法規都只是列舉出可能發生的「作假」情形,也就是說只要確實「沒有作假」,並且可以積極證明自己發表在網路上的內容是事實,也就身正不怕影子斜,不怕法律風險。畢竟唯有說能夠負責任的話,才能被人檢舉也不怕!
第三個原則:不要誇大
對於產品療效的形容是醫療廣告最麻煩的問題,應該沒有人會否認,誇大的療效宣傳與說謊無異,不是良好的宣傳方式。問題在於,怎樣的宣傳算是「誇大」?跟前面「作假」的原則一樣,法規列舉了一大堆跟誇大有關的狀況,診所在操作時不可能全部記得。因此這邊提供給大家幾個簡單的檢驗方法:
- 在貼文時想一想,文中所寫的療效,是不是能在所有的狀況都能達成?
如果答案為「是」,那恭喜你!絕對沒有誇大的問題。如果還有許多「但書」,要滿足許多條件才會達成療效,那建議把但書的內容也寫進去,才能避免因誇大觸犯醫療廣告的規定。
- 有沒有包含「最高級、排名等敘述性名詞」?
很多廣告喜歡寫「全國首例」、「全台唯一」等等所謂「最高級」的用語,雖然這些事情未必是假的,但這些用語不只很難查證,也很容易引發爭議。因此衛福部禁止在廣告裡使用這些詞語。再送出廣告前,檢查一下貼文中是否有這種「強烈的形容用語」,才可以確保合法喔!宣傳藥品與器材時,主張的功效要與器材仿單相符,否則實務案例上被罰款的可能性極高!
第四個原則:確定告知個案狀況可能不同
所有醫療從業人員都知道,產品或手術能有多大的效果,有時候與病患的狀況也有關係,不能一蓋而論。而診所的成效圖、術前術後比較圖,極有可能對讀者造成誤導,輕易的認定自己也可以得到相同的效果。因此衛福部禁止利用「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」進行醫療業務宣傳,也禁止以公開診療的方式為宣傳,理由很簡單,就是怕讀者沒有顧及個案的差異產生誤會。
當然這時候大家的問題一定是:「所以到底能不能放比較圖?」
答案是:能!只是要注意「貼文」的性質應為衛生教育目的的「案例分享」,並註明「實際療效因個人情形可能不同,建議向醫師諮詢」,儘可能減少讀者的誤會。
以上就是避免貼文違反醫療法的四大原則,這四大原則其實說穿了,就是抱持著專業、善良、誠實的心態,盡可能不誤導讀者。只要貼文時注意這四大原則,便可以大幅降低違法的風險。
但最後依然要提醒大家,目前醫療廣告相關的法規其實並不完整,大多的內容都是由衛福部的函示補充的。但函示對一般民眾並沒有法律上的效力,還是要以法院的判斷為主。因此雖然身正不怕影子斜,遵守前述四大原則確實能大幅降低法律風險,卻也不能保證不被惡意檢舉,當被檢舉時,可能就需要參考法院曾有過的判決、學說等等之類問題,建議還是找專業人士幫忙了!
如果想知道深入研究案例,也可以到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,可以得到許多過去的案例資料,若還有任何疑問,或是有不一樣的看法,也都歡迎與我們聯絡聊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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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廣告相關的法規其實並不完整,大多的內容都是由衛福部的函示補充的。但函示對一般民眾並沒有法律上的效力,還是要以法院的判斷為主
你好,我對這段文字,非常有興趣,可以請您多說一點嗎?謝謝
黃醫師,您好,
團隊這邊也同意您的觀點,中華民國醫療法最早在民國 75 年即公布,至今仍持續公布修正或由衛福部隨時進行函釋說明。然而,法官在判決案件時,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及平等原則,一般仍會依循過去的行政函釋和判決結果進行判決,所以函釋內容也具有參考價值喔!如仍有更多醫療法規相關疑問,建議您可先向各縣市政府預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。這邊也感謝您提出疑問與討論,代表團隊的努力有被看見~ 如對醫療行銷有其他想法,也歡迎再來留言、找我們聊聊唷!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7549590
您對這新聞的看法,衛福部函釋是否真的如您所說,對一般民眾無效力?我們醫師算一般民眾嗎?謝謝
黃醫師,您好,
行政函釋,原則上僅對行政機關內部生效。比如:衛福部的函釋僅對醫師生效;教育部的函釋對教師生效。法理上來說,一般民眾因為不是行政機關內的對象,原則上並不具效力,但一般民眾屬非醫療機構,因此,仍受醫療法第 84 條規範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